如何請法官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可以直接帶證人到場嗎?

2022-01-29

民事官司的舉證攸關訴訟的結果,而「證人」是一個重要的舉證方法,假如訴訟的爭執事項,有親歷親聞的證人可以在法庭上說出真相,對於真實的發現將有相當程度的助益。

但是民事訴訟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法院原則上不主動調查證據,而當事人希望透過法院調查何證據,也是要由當事人自行向法院提出。那要如何請法官傳喚證人出庭作證呢?可以不經聲請,直接在開庭當天把證人帶到現場,請法官問證人嗎?

應事先向法院以言詞或書狀,敘明證人身分、與待證事實關聯,請法院通知證人到庭作證

是否要通知證人作證,屬於法官的訴訟指揮權,法官有決定通知與否的權限。

訴訟當事人未事前請求法官准許,直接在開庭期日帶證人到場,通常法官是不會同意直接問證人的,一來是法官沒有準備、原定的開庭時間長度也不允許,二來是此舉對於對造也是一個訴訟的突襲。

  • 民事訴訟法第298條第1項規定:「聲明人證,應表明證人及訊問之事項。」

希望找證人出庭作證的當事人,須事先以書狀,或於前一次開庭時(法官在每次開庭結束前,通常會詢問是否有證據要調查)以言詞向法官敘明「證人的姓名、地址」、「與爭執事項待證事實的關聯」,請求法院通知該證人出庭作證。

  • 民事訴訟法第299條規定:「通知證人,應於通知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證人及當事人。二、證人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三、證人不到場時應受之制裁。四、證人請求日費及旅費之權利。五、法院。審判長如認證人非有準備不能為證言者,應於通知書記載訊問事項之概要。」

若法官同意通知證人,則會寄發證人傳票通知證人出庭。

【舉例】:

A借了100萬給B,沒有簽借據,不過在場的人有共同友人C,C有看到A、B二人達成借貸合意的事實。

但B在訴訟中否認有借100萬元,A於是撰寫「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請法院通知證人C(地址:臺中市○○區○○路○○○號○樓)到庭作證,並說明C在A、B洽談借貸事宜時在場,有看到及聽到B向A借100萬的事實,具證人適格。

若以書狀請法官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書狀格式範例

較建議當事人事先以書狀聲請法院通知證人,可讓法官於開庭前審酌是否有通知證人到庭的必要,以下提供書狀格式範例供民眾使用。

不過每個民事案件的狀況都不同,若遇較複雜之案件,則可考慮先找律師諮詢、委託律師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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