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在婚後變賣,價金可否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若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民法規定則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而法定財產制一個很重要的規定就是「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簡單來說,結婚前夫、妻各自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而結婚後夫、妻各自增加的財產則屬於婚後財產,以時間也來區分,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的重大影響在於,如果夫妻之後離婚,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向婚後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其差額的一半(民法第1030條之1)。
A夫婚前有存款50萬元、B妻婚財有價值100萬元的房子一棟,婚後A夫努力賺錢,存款增加了200萬元,B妻則投資股票婚後賺了20萬元,A、B離婚時,夫妻剩餘財產如何分配?
這個案例,A夫的婚前財產50萬、B妻的婚前財產100萬元不需列入分配,僅看婚後財產即可,A夫婚後財產200萬元,B妻僅有20萬元,兩個差了180萬元,所以B妻可以向A夫請求差額一半90萬元,最終兩人婚後財產均為110萬元,以達成形式上的公平。
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在學習上不難,通常是算數而已,但實務訴訟則很難,因為財產的調查和舉證除了困難外、更是繁瑣,而且離婚時名下的財產,究竟哪些是婚前財產、哪些是婚後財產,常常混在一起了,認定很不容易,也帶出了我們題幹的問題。
婚前財產在婚後變賣,價金可否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這個問題也可以說:婚前財產在婚後變賣,取得的價金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例如A夫婚前有價值500萬元的房子一棟,婚後賣掉賣得650萬元,那這650萬元是婚前財產還婚後財產?如果是婚前財產的話,在離婚時就不用分錢給老婆,反之,就要分給老婆(損失慘重)。
先以法律關係來說,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精神並不是在處理哪個財產歸誰,而是就夫妻財產的「價值」去做一個分配,就是把夫妻的財產都換算成錢,然後決定誰婚後增加的錢多,應該要給少的那一方多少錢。所以婚前已經有的房子在婚後賣掉,只是把「房子」轉化成「金錢」,賣房子取得的錢仍然是婚前財產,而房子的漲價或跌價,也與婚姻關係無關,漲價獲得的利益,也仍然屬於婚前財產的性質,不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因此,處分婚前財產所得價金,逕購買其他財產,該財產屬於婚前財產之變形、替代,僅為財產利益型態之轉換,不得列入婚後財產之範圍。但不要掉以輕心,民法第1017條中段規定:「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如果不確定是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法律規定一律假設是婚後財產,所以把婚前房子賣掉的錢,建議單獨開一個銀行帳戶存放,不要跟其他的存款放在一起,免得婚前財產跟婚後財產混同,花的錢是什麼錢都不知道(就是證明具有同一性、是婚前財產的變形),遭推定為婚後財產的話,仍會變成剩餘財產分配的標的,這是務必要留意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