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叫藥師下跪道歉,真有刑責嗎?

2020-03-16
據新聞報導,台北南港一名婦人因為藥師還錯健保卡動怒叫囂,而藥師為了平息婦人的怒氣而向婦人下跪。畫面經披露後,引起眾怒,台北地檢署更主動分案偵查婦人涉犯刑法強制罪、醫療法妨害醫療行為等罪。

婦人行為真的是很不長眼,尤其是現在藥師為了防疫在忙的時候。被公幹不意外,但婦人真的觸犯刑事犯罪嗎?

刑責均以強暴、脅迫為要件

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由此可知,強制罪成立的前提,必須是行為人以強暴、脅迫為必要。而醫療法部分亦同,而且必須其行為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藥師下跪,是因婦人有強暴、脅迫行為嗎?

從藥師在記者會上所陳述的事情經過,表示她還錯健保卡後立即向李婦道歉,「我只是一直跟她講對不起,對不起...那怎麼樣才能夠平息妳的氣憤、妳的情緒,然後她就說『那妳就給我跪下』。」

雖然婦人確實有叫藥師下跪,但尚且看不出婦人叫藥師下跪時前後,有何強暴或脅迫行為(例如以手壓藥師或表示不下跪就要不利之類),若只是口氣惡劣說「不下跪就不原諒妳」,那其實不是強暴、脅迫行為

而是否違反醫療法部分,除了前述行為態樣難以認定有強暴、脅迫、恐嚇行為,且當時藥師是否在執行醫療行為?而因此遭受妨礙?也是一個很大的疑義。

而公然侮辱是否成立呢?藥局符合公然要件應無疑義,而要求藥師下跪,應可認定有侮辱之犯意,但公然侮辱罪屬告訴乃論對罪,藥師似乎並無追究婦人之意思,而這並不是藥師公會可代為提出告訴的,所以公然侮辱罪也無法追訴。故以新聞報導所得的資訊,還沒辦法認定婦人構成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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