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付了之後,卻被業務告知沒車,消費者有何權利可主張?
John對於某「聰明的就懂」歐洲品牌新款轎車,到該品牌之國內代理商賞車,與接待業務相談甚歡,決定好車色車型、談好折價及贈送配件後隨即簽約,但沒有在契約上約定交車日,John並付了定金3萬元。但John隔天接到業務電話,表示這款車國內沒有現車了,不過提供John幾個選項替換:
- 換顏色(別色有現車),車價一樣。
- 同顏色,但車型高一階,所以要加價5萬元。
- 同顏色、同款車,但要等下一次船班運車進來,但要等半年。
John覺得有被欺騙的感覺,買車的好心情都被破壞了,除了接受業務給的條件外,還有其他選擇嗎?
可不可以要求退訂?
我們先討論一個問題,契約沒有約定交車時間,會導致John不能解約退訂嗎?
以業務立場,可能會表示同顏色、同款車還是可以交車啊,只是等比較久而已,而且契約沒有約定什麼時候交車,我大車商並沒有違約,要退訂可以,不過可能會沒收定金喔!
不過業務所述乍聽有理,但事實上是沒有理由的。
沒有約定交車時間,消費者有權催告給付
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依前揭規定,套用到買車契約來說,如果契約有約定交車時間,車商在屆期未能交車,且並非消費者無故拒絕受領的情形下,車商就須負遲延責任。那如果沒有約定交車時間,也沒有明定「等船到有車時再交車」的約款,消費者隨時都可以「催告」車商履約交車,而且這台車就必須是契約所定的車型、顏色,若交不出來,車商一樣須負遲延責任。
經催告未遵期交車,消費者可解除契約
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所以消費者在催告時,可定合理期間,請求車商於期間內交車,若車商未能遵期交車時,消費者即可單方面退訂、解除契約。
不約定交車時間,未必對車商有利
所以不約定交車時間,對車商來說未必是有利的,例如熱門車在缺車時,業務可能口頭跟消費者說大約要等幾個月,所以不能確定交車時間,所以契約未約定交車日期。
但消費者故意催告時,車商必須要舉證證明當時有口頭講好交車要幾個月,但契約沒有寫到這個內容呀!這樣在法院或消費申訴調解時,是吃虧的,所以就算未能交車,也應該在契約定明「可交車的時期」,例如外國原廠出車之類的。
若因可歸責於車商的原因解約,消費者可請求加倍退還定金
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在賣車方面,業務就是車商的代理人,既然在契約承諾了要提供這個顏色、車型的車輛,但在收受定金、契約成立後卻交不出車,顯然是可歸責於車商的。而因為這個原因,消費者解除契約後,可請求車商「加倍」返還定金。
所以John當時付了3萬元的定金,在退訂後可以要求車商退款伊6萬元(定金Dou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