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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夫乙妻正在進行離婚、小孩監護權的訴訟,甲夫聲請法院核發暫定子女親權、會面交往的暫時處分獲准,而法院裁定書末寫到「不服裁定,可於十日內提出抗告」,則暫時處分是否已經生效?還是要等到對方過法定期間未抗告時才生效?
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於送達時即生效,僅在抗告中停止效力
家事事件法第82條第1項規定:「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宣示、公告、送達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告知於受裁定人時發生效力。但有合法之抗告者,抗告中停止其效力。」
因家事非訟事件涉及身分或財產關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應使裁定儘速生效,使權利人的權利可以迅速得到實現,所以家事事件法第82條才規定,裁定在宣示、公告、送達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告知受裁定人時,就發生效力,不需等待裁定確定。
但如果當事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者,則例外停止效力。
不過,暫時處分縱使提出抗告,也不停止時行(又是一個例外),家事事件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對准許本案請求之裁定有抗告權之人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但原法院或抗告法院認有必要時,得裁定命供擔保或免供擔保後停止執行。」
認可收養、終止收養之裁定,須待確定才發生效力
至於家事事件法第82條第1項的「法律別有規定」,是哪些法律規定?
例如家事事件法第117條規定:「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聲請人及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人確定時發生效力。認可收養之裁定正本,應記載該裁定於確定時發生效力之意旨。認可、許可或宣告終止收養之裁定,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認可收養、終止收養之裁定,因為涉及身分關係的變動,所以並非於裁定時發生效力,而是要等到確定時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