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因車禍致不能自理生活,照顧家人可否向加害者求償慰撫金?
家人若遇到車禍、意外而成為植物人、類植物人(雖有意識,但已無法自理生活),需要家人勞心、勞力照顧,而且也無法像過去一樣共享天倫之樂,在此種情形,家人雖然不是車禍的直接被害人,但在精神上勢必也會遭受莫大的痛苦。
假設車禍的發生,對方是有肇事責任的,在此種情形下,家人雖非車禍直接被害人,可否主張精神遭受重大痛苦,向肇事者請求慰撫金呢?
車禍被害人的家人,是什麼人格權被侵害?
民法第195條,是非財產上損害(人格權受侵害)的請求依據。而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所以父母子女之間、配偶之間的「身分法益」被侵害且情節重大時,可向加害者請求慰撫金。
看來看去,家人並不是車禍的直接被害人,而是看到家人受傷得這麼嚴重,精神上勢必十分痛苦,在照顧上也是一種折磨,而且家人的相處互動也不如從前了,能主張的似乎就是民法第195條第3項的「親屬間身分法益」被侵害了。但以旨例而言,是否屬於身分法益的侵害,其實是有不同見解的。
不過先不管結論為何,一個前提要件是,家人身分限定於「父、母、子、女、配偶」而已,例如兄弟姐妹這種就不算。
多數說:屬於身分法益侵害,個案判斷若屬情節重大(傷得非常重),可請求慰撫金
當父、母、子、女、配偶,因為車禍或意外,成為植物人、類植物人時,不僅需要負擔被害人的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等事宜,而且被害人須終身仰賴他人照顧,對於親情、倫理及生活相互扶持的身分法益已遭侵害,且植物人、類植物人的狀況屬於情節重大,可以民法第195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慰撫金。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92號、96年度台上字第80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678號、99年度上易字277號判決。
少數說:不屬於身分法益侵害,不可請求慰撫金
有見解認為,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是保護基於父母或配偶與本人之「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 ,其被侵害時,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慰撫金。本條立法理由所舉的例子,是以:「未成年子女被人擄掠時 ,父母監護權被侵害所生精神上之痛苦。又如配偶一方被強姦時 ,他方身分法益被侵害所致精神上之痛苦等。」由立法意旨可知,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保護者是身分法益,即身分權的保障。諸如親權、配偶權、監護權等,當請求權人之身分權益被侵害而情節重大者,才有本項的適用。
車禍或意外受重傷的情形,只是被害人自己的身體、侵康法益被侵害,並不是侵害被害人與父母子女或配偶的身分法益,所以無法請求慰撫金。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209號判決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訴字第35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221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