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照顧者領取的育兒津貼、補助,於代墊扶養費案能否抗辯扣除?

2025-02-18

甲男、乙女曾為夫妻,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丙,甲、乙離婚後,約定丙由乙女單獨行使親權,對於扶養費之分擔並無約定,但甲男從未給付小孩扶養費,乙女於是向法院起訴請求甲男返還其代墊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甲男承認自己確實沒有付扶養費,但抗辯乙女之前領走生育補助、目前每月還持續領取5000元的育兒津貼,應從其請求的扶養費金額中扣除,甲男的抗辯是否有理由?

關於這個問題,有否定說、肯定說,而二說均有法院判決所採,尚無一致之見解。

否定說:社福補助無須自扶養費中扣除

否定說認為:生育補助、育兒津貼等社福補助,其目的並非在減輕或免除父母的扶養義務,而是政府因應少子化所採取的政策,目的是提升國民生育率,與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無關,且此等社福補助是照顧方依法定程序申請取得的款項,自屬有權支用之人,無須自扶養費用中扣除。

肯定說:社福補助可自扶養費中扣除

肯定說認為:生育補助、育兒津貼等社福補助,其資格以生養未成年子女為前提,因此認為照顧者所領取之社福補助,應自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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