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車主的保險公司起訴代位求償,若無肇事責任,即不負給付之責

2021-12-14

雖然車體險不便宜,但當發生車禍時,只要被保險人不是故意導致車禍發生,就算是自己全責,保險公司都會理賠修車費,不用再麻煩得向對方車主求償或自付修車費用。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公司理賠客戶之後,可代位向對方車主再請求損害賠償。

但如果對方車主是零肇責呢?在此情形之下,保險公司還可以代位求償嗎?

對方車主無過失者,保險公司無法行使代位權求償

民法是保險法的補充法,保險法無規定者,自應適用民法有關之規定。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所定之「保險人代位權」,雖然屬於法律規定的債權移轉,但這和當事人意定的「債之移轉」性質並無不同,所以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行使代位權,行使客戶對於對方車主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對方車主得適用民法第299條第1項規定,援引自己可以對抗保險公司客戶的事由,對抗保險公司

所以對方車主若無肇事責任,對於保險公司客戶本無賠償義務,此一抗辯事由得對保險公司主張,所以對於車禍沒肇責(無過失)時,不用擔心對方的保險公司來代位求償。


註:民法第299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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