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造沒到庭,法官為一造辯論判決,就一定勝訴嗎?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並無到庭義務,當訴訟的一造不到庭時,法官仍然可以下判決結案,稱之為「一造辯論判決」。意即法官可以只聽訴訟一造的陳述後,不再排定庭期、不再給予對造答辯的機會,宣示辯論終結而定宣判日。
但其實一造辯論判決,也不代表到庭的一造就一定會勝訴,沒有什麼必然關聯。
一造辯論判決的發生要件
關於普通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另關於簡易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即為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的法律依據,法官可以只聽取一造的陳述後下判決。
當訴訟一造不到場者,到場一造可以請求法官為一造辯論判決,但法官仍有准駁權,若法官認為還不到判決的時機,亦可駁回當事人一造辯論判決的請求。
而當事人若不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法官亦可主動為一造辯論判決,在普通訴訟案件,在一造當事人第二次未到庭時,法官可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若在簡易案件,當事人第一次未到庭時,法官即可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一造辯論判決,到庭一造未必會得到有利判決
縱使為一造辯論判決,法官仍然需要依法判決,並不是到庭當事人主張什麼,法官就必須照著判。而且未到庭者,也只是放棄答辯的權利,也不屬於「自認」,不代表不爭執對造提出的證據及主張。
所以要從一造辯論判決獲得勝訴,當事人所提出的主張仍須符合法律規定,假定原告提出之事實主張為真實,是否足以支持其訴訟上之請求(一貫性審查),而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足以支持等等。
所以一造辯論判決並不免除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所以就算對造不到庭,但是否要聲請一造辯論判決?還是要看時機的!輕率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忽視了舉證,反而讓自己因而敗訴,得不償失。真正適合聲請一造辯論判決的時機,應該是能提出的證據均已提出(已經沒有其他可以再提出的舉證方法了),而證據也足以支撐法律上的請求權基礎,才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的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