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在異議申訴期間而未刊登採購公報之廠商,可否投標?機關可否禁止投標?

2021-04-07

廠商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定情形,招標機關得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依情節而有不同的停權期間,廠商在停權期間不得投標政府採購標案。

但廠商收到通知後,可向原機關提出異議、向工程會提出申訴,在工程會申訴結果出來前,招標機關還不能刊登採購公報,在此期間,廠商可以投標政府標案嗎?

機關可設定「投標廠商資格」,禁止「業經通知而尚未刊登公報」之廠商投標

在未刊登公報前,廠商就不屬於停權身分,還是可以投標其他政府標案,機關也不能拒絕。

但機關如果擔心這類廠商得標,害得標案做不好,機關還是可以在投標的廠商資格做限制,排除此一狀況。

依工程會函釋,機關可於招標文件明定,經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為通知之廠商,在尚未刊登公報前,不符合投標之資格。


【參考法規及函釋】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機關依第二條第二款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六、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該機關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定,該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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