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期限未屆至的扶養費給付請求權,可否預為強制執行?

2023-10-20

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一子,法院的離婚判決主文中,除了准許離婚外,判決未成年子女由乙女擔任主要照顧者,甲男須於每月的5日前,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1萬元的扶養費,若有一期未履行,則之後三期視為全部到期。

如今甲男未給付112年1月的小孩扶養費,乙女除了向法院聲強制執行,請求甲男一次給付112年1月到4月的扶養費共4萬元外;可以另外聲請法院核發執行命令查封甲男財產,命甲男自112年5月起,應按月於5日前給付1萬元扶養費嗎?

家事事件法對扶養費強制執行「預備查封」的特殊規定

逐月發生扶養費給付義務事件,若無特別規定,執行不便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給付請求權,是每個月獨立發生的,例如像本文的例子,法院裁定命父親應於每月5日前給付1萬元的扶養費,每個月的請求權是獨立發生的,下個月的5號還沒到,就不能要求父親先付下個月的扶養費。所以如果父親不付扶養費,母親若要為子女聲請強制執行時,僅能執行過去未給付的扶養費,而不能請求執行下個月的扶養費,會導致父親一直不付的話,母親要頻繁得向法院不斷聲請強制執行,十分不便。 

而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3項規定:「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法院在扶養費裁定中,可以裁定命給付義務人,若遲誤一期履行,其後若干期未到期的給付,視為已到期。就像本文的例子,法院裁定甲父若一期未履行,之後未到期的三期視為已到期,就是讓乙女在甲男不付扶養費時,可以一次請求為期四個月的扶養費,減少不斷請求執行的負擔,但若僅讓甲父喪失之後三期的期限利益,似乎仍不夠周延。

履行期限未屆至者,亦得聲請執行之特殊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190條規定:「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債權人亦得聲請執行。前項債權之執行,僅得扣押其履行期限屆至後債務人已屆清償期之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給付之債權。」

家事事件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的立法理由,是為了避免債權人需逐期聲請執行之程序上的不利益,且對生計陷入困窘之債權人而言也緩不濟急,特修法簡化強制執行程序,放寬聲請債權之範圍,以達一案解決,無庸分次多案執行。

所以,若扶養費給付義務人有遲誤一期的情形,對於未屆期的扶養費債權,仍可一併聲請強制執行,不過,對於未屆期部分進行扣押時,僅能扣押未屆期債權屆至後,扶養費給付義務人對第三人的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給付債權。

以本文的例子來說,乙女聲請強制執行的範圍,除了112年1月到4月的扶養費4萬元外(扣押財產範圍無限制),可一併請求執行112年5月以後的扶養費債權,命甲男於每月5日前應按月給付扶養費1萬元,不過扣押的範圍,則限於甲男自112年5月後的該月薪資中,進行扣薪的執行。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