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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施行後,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雇主是不能要求勞工在例假加班的,但休息日則可以在勞雇合意的狀況下加班,但雇主須給付更高額的加班費。這對於正職員工(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較好理解,而每週正常工時不到40小時的工讀生是否也適用此規定呢?
例如:大學生A是工讀生,時薪160元,每週固定勤5天,每天工作3小時,一週只出勤15小時,未達法定正常工作時數40小時,雇主要A在休息日上班3小時,除了每小時的時薪外?是否應額外給加班費呢?
按時計酬(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亦有休息日規定之適用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包括工讀生、部分時間工作者等)均受勞基法規定的保障。部分工時勞工如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即使當週的工常工作時間未達40小時,仍應依休息日出勤工資加給標準計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工在休息日工作之工資:在2小時以內者,按原本每小時工資×2.333倍發給;逾2小時部分,按原本每小時工資×2.667倍發給。
以旨例來說,A休息日上班3小時可領到的報酬為:(160元×2.333×2小時)+(160元×2.667×1小時)=746.56+426.72=1,173元(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