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逃逸外勞介紹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

2023-06-18

甲和逃逸印尼外勞乙是好朋友,而甲的友人丙,因為家中長輩生病急需看護,甲就介紹乙到丙家中擔任短期看護,甲也向丙收了2000元紅包充作介紹費,甲殊不知自己已違法且須負起刑事責任。

外國人未經許可,不可在臺灣工作,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是違法行為

外國人須經勞動部許可,才能在臺灣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同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同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由以上規定可知,原則上,外國人要在臺灣工作,必需經雇主向勞動部申請獲准後,才能在臺灣境內工作,若雇主未經申請即聘請外國人工作,即違反就業服務法而會遭受處罰。

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也是違法行為

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同法第64條規定:「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依情節而有不同的處罰:

  1. 意圖營利而媒介: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刑責)
  2. 無意圖營利而媒介之初犯(或距前犯時間逾五年):10萬元至50萬元之罰鍰。(行政罰鍰)
  3. 無意圖營利而媒介之五年內再犯: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刑責)
「媒介」的定義?

所謂「媒介」,係指行為人居中媒合、介紹外國人非法在臺工作,其重點在於行為人具有媒介之作為,「媒介」行為不以約定報酬為必要,無償介紹也屬於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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