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月工資如何計算?是30天還是31天?

2019-10-18

勞退舊制勞工請求雇主給付退休金、勞工請求雇主給付資遺費、職災請求雇主補償,其計算標準都是以勞工「平均工資」計算。不過平均工資要怎麼算呢?是從到職開始計算到現在嗎?以下為您解說:

勞工退休或資遣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六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依法條文義,係為「日平均工資之意」,而內政部早期函釋認為月平均工資,係指日平均工資乘以30所得之數額。

但是發生事由前六個月之總日數,會因為大月、小月的不同,日數並不是固定的,會落於181天到184天之間,更不可能是180天,平均每月之日數落在30.17天到30.67天而非30天,所以若月平均工資一律以乘30天來算,會使勞工應得的退休金、資遺費、職災補償所得金額減少。

所以後來主管機關勞委會(現勞動部)改以「日平均工資」乘以計算期間每月之平均日數為計算標準,等於以發生事由前6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6,不但簡易,也準確、合理。


》參考函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4月9日台勞動二字第2556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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