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長和審判長都是法官,庭長是行政職務,監督各該法庭之行政事務,僅為兼職,同時仍以法官身分行使對於訴訟案件的審判職權。而合議審判之案件設有審判長,為合議審判中之首席法官,且須由庭長擔任,若無庭長或庭長因故無法擔任審判長時,則以庭員中資深者擔任之。
庭長與審判長的不同
審判長是法院訴訟裁判的職位,並非常設,因為訟訴一旦結束,即無審判長;而庭長則是長設機關,監督各該庭事務,是司法行政機關。
庭長的職權
- 法院庭長職掌約略如下:
- 本庭事務之監督。
- 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 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
- 本庭候補法官裁判書類之審閱。(限地方法院)
- 配置本庭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
- 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 發回更審裁判原因之審查。(限高等法院)
- 法律問題之研究。
- 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 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
審判長之職權
審判長之職掌可分為固有地位及特殊地位:
- 固有之地位:審判長為合議庭成員之一員,與其他法官之地位完全相同,參為在裁判評議時居主席地位,但其表決權也與其他法官相同,即一法官一表決權。
- 特殊之地位:法律所規定審判長得單獨為某訴訟行為之權,對內為召開裁判評議及整理、受命法官的指定;外部職權則為法庭指揮權、秩序維持權、特別代理之選任、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的指定、期日之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