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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積欠乙債務未還,乙取得債權憑證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了甲的一筆土地,恰巧甲正要出售該筆土地,已經在進行買賣程序,甲擔心對土地買主違約,於是聯繫乙表示自己已準備好欠款本金、利息還款,希望乙能出面領款,然後向法院撤回強制執行。
但乙對甲不是很理采,傾向繼續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甲面對債主消極不受領還款時,該如何做才能儘早使土地查封塗銷,避免對土地買主違約?
債務人可向法院提出清償現款,聲請撤銷查封
強制執行法第58條第1項規定:「查封後,債務人得於拍定前提出現款,聲請撤銷查封。」而此條關於動產之執行規定,依同法第113條規定,也準用於不動產執行程序。
在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債務人可以跟債權人私下清償、和解,債權人於和解後向法院撤回強制執行,則查封即會塗銷。
但債務人也可以在查封標的拍定前與承辦股書記官聯繫,表示把足以清償全部債權金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程序費用、執行費)的款項繳納到法院,然後到法院繳納現金辦理即可,而法院足額收到債權金額後,即會塗銷查封,法院再通知債權人至法院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