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第三人」,是否包含債權人自己?

2023-06-17

案例1:員工A向老闆B借10萬元,但甲屆期還不出來,老闆B已經取得對A的確定支付命令(A須給付B新臺幣10萬元),老闆B可否直接從員工A的薪水中主張抵銷借款(把一部分薪水扣下)?還是B必須持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待法院核發執行命令,才能從薪水中扣抵?

案例2:客戶C向銀行D借100萬元,但C屆期還不出來,銀行D已經取得對C的確定支付命令(C須給付D新臺幣100萬元),因為C在D銀行的存款帳戶中還有20萬元,銀行D可否直接從C的帳戶中扣下20萬元抵債?還是銀行D必須持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待法院核發執行命令,才能從存款中扣抵?

「第三人」係指債權人、債務人以外之人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債務人對第三人的金錢債權(例如銀行存款、公司薪資報酬等)也是可以強制執行的標的,常見的就是債權人請法院核發執行命令對債務人扣薪、查封債務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等。

不過依司法院第十一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強制執行法第115條所稱之『第三人』,係指當事人即債權人及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而言如債權人同時為債務人之債務人,該債權人可行使抵銷權,以滿足其債權,無待法院之執行,其聲請對自己發扣押收取命令,應不予准許。」

所以像案例一、二的債權人,同時是債務人的債務人(自己就是第三人),法院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規定核發扣押命令、執行命令,因為債權人這時直接向債務人行使抵押權即可。在案例一中,老闆B可直接從員工A的薪水主張抵銷;在案例二中,銀行D可直接從客戶C的存中主張抵銷。

雇主從員工薪水中主張抵銷債務,是否違反勞基法?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案例一的老闆B,如果直接從員工A的薪水中扣除借貸欠款,是否違反勞基法上述規定?想必是每位老闆都會擔心的。

不過依主管機關及法院見解,當雇主已取得對員工的執行名義(例如法院確定判決、確定支付令命或本票裁定等),即可行使抵銷權,並不會違反勞基法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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