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進行中,可以請法院暫緩執行嗎?

2022-03-19

強制執行程序的停止,撇除債務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兼聲請停止執行的情形,債權人也有請求法院延緩執行的權利,但債權人也不會毫無理由請法院延緩執行,多半是發生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正在進行還款協商,於是先將強制執行程序停下來。

延緩執行的時間、次數

強制執行法第第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前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延緩執行一次的時間是三個月,當時間屆期後,債權人還可以再向法院聲請延緩執行一次三個月,所以一個強制執行案件,程序中最多可以延緩執行六個月。

在延緩執行期間,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聲請續行執行。

債權人如何請法院延緩執行?

債權人只要提出書狀給法院,敘明請求法院延緩強制執行即可。

延緩執行期間屆至而不聲請續行執行,法律效果為何?

如果延緩執行期間屆滿,法院會發文通知債權人,請其陳報是否續為執行,若債權人於通知後10日內未聲請續行執行,就視為撤回強制執行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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