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文正不出庭,法官可以開庭審理、判決嗎?【法院什麼時候可以逕行判決】
彭文正在節目、網路上多次表示蔡英文博士學歷是假的,遭蔡英文提告加重誹謗,檢察官偵查後認為彭文正觸犯誹謗罪提起公訴,目前案件由臺北地院審理中。但彭文正在法院開庭時不出庭、出境前往美國,目前也沒回臺灣的打算,法院於是對彭文正發布通緝。
但以誹謗這種罪名,如果彭文正不主動回國,美國也不可能會引渡或遣返彭文正,當然彭文正說要請求美國政治庇護也不可能實現。把焦點回到法院,如果彭文正不回國,這個案件就一直擺著不能結案嗎?
刑事訴訟審理原則:第一審之被告不到庭,不得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281條第1項規定:「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本條為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的規定,如果被告沒有出庭的話,法官是不得審判的,不得審判那就只能停止審理等到被告通緝到案(或被告死亡),才能繼續審理,不能在被告缺席的狀況下審理及判決。
不過以上的審判不包含準備程序,被告若未到庭,準備程序還是可以進行,但無法進入到審理程序。
被告不到庭,法官仍可審判的例外
1.第二審程序,被告不到庭,法院仍可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以上被告不到庭不能審判的規定,僅適用於第二審,在第一審程序就不適用(第三審程序亦同),法院仍可逕行判決。
規範目的在於防止被告藉由上訴又不到庭之方式,延滯訴訟進行。而所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係指依社會通常觀念,認為非正當之原因而不到庭者為言,在解釋上自應以可歸責於被告,由被告自行放棄到庭之權利者為限。
2.簡易程序案件,被告不到庭,法院仍可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有關簡易判處刑的案件,法院本可不開庭直接判決,這是簡易案件的特色,所以被告不到庭沒有關係。但以彭文正的案件來說,檢察官是提起公訴而不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以本案的矚目程度,彭文正也否認犯罪,法院幾乎不可能將該案轉成簡易程序。
3.法官要判無罪、拘役、罰金的案件,被告不到庭,仍可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6條規定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如果是法官打算判無罪、輕判(須事證明確)者,逕行判決,對被告權益侵害較小(無罪的話更不用說),這是被告不到庭,法院仍可判決的例外。
但以本案而言,彭文正不出庭,法官可能也不敢用這條去直接判決掉,判無罪就先不講,如果判無罪的話最重刑度只能判59天(若易科罰金每日3000元),以本案造成的影響,這個刑度不好交待。
所以理論上法官可以直接判決,但實際上要考慮的因素很多,應該是不會選擇這麼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