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泰國攜帶大麻回國自用,是「持有」還是「運輸」毒品?

2023-11-11

湯宇、蕾菈夫妻涉嫌持有二級毒品大麻,遭警方搜索、拘提,經檢察官複訊後請回,而據新聞報導指出,湯宇偵訊時曾稱︰「大麻是泰國買的,不知道為什麼會帶回來。」在一般人的想法中,會認為在泰國購買、施用大麻是合法的,不小心才帶回國,這個答辯是符合一般人的的邏輯,然而,不小心把大麻從泰國帶回國,實在很難讓檢察官、法官相信,無法因此免責。

而且如果是說大麻是在網路上買的,其實就只是持有毒品的輕罪(幾乎都易科罰金),但如果是說大麻是從泰國帶回來的,就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但許多人會有一個疑惑,沒打算販賣或轉讓毒品,只是把毒品攜帶回國自己施用,究竟是論以運輸毒品的重罪?還是持有毒品的輕罪?判斷標準為何呢?

何謂「運輸」毒品?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845號判決:「運輸毒品罪之所謂『運輸』,係本於運輸意思而搬運輸送而言,倘其有此意圖者,一有搬運輸送之行為,犯罪即已成立,並非以運抵目的地為完成犯罪之要件;且不以國外輸入國內或國內輸出國外者為限,至於運輸之動機、目的是否意在為己或為他人,運輸之方法為海運、空運、陸運或兼而有之,均非所問。」

司法實務所認為的運輸毒品,是指行為人基於「搬運輸送」的意思,把毒品從A地移置B地,不論是國外輸入或輸出、國內運送都屬之。

「持有」毒品跟「運輸」毒品的區辨?

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把毒品從A地攜帶至B地,但如前所述,其主觀上仍須有「運輸」毒品的意圖,但行為人內心究竟有無「運輸」意圖,我們沒有讀心術,所以無法確知。

持有、運輸二級毒品的刑度,有極大差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運輸毒品的判斷標準

因為無法確定行為人主觀意圖為何,所以實務上,會從毒品的數量、路途遠近等客觀情狀判斷,是以「持有」或「運輸」論科。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26號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運輸,係指本於搬運輸送之意思,將毒品由某地移轉存置至他地而言,固不以國外輸入國內或國內輸出國外者為限,其在國內運送者,亦屬之。但苟係零星夾帶或短途持送,而無運輸之意圖,即難謂為運輸,僅得斟酌實際情形,依持有毒品罪論科(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五四一號解釋參照)。是論行為人以運輸毒品罪,除依憑證據證明其在客觀上有移轉存置毒品之行為,應就主觀之犯意、毒品之數量、持送路途之遠近為明白之審認,並將認定之理由詳為敘明,始為適法。」

「運輸」或「持有」毒品的判斷,應以「運送途程之遠近」或「數量之多寡」等情形,並依實際狀況參酌行為人的犯意而為認定,若無法確認行為人的主觀犯意,則路途短或數量少,就會傾向認定為持有毒品。0

由最高法院的見解,「零星夾帶」、「短途持送」不需兼具,只要符合其一,就有機會認定為持有毒品,所以假設新聞報導是真的,湯宇辯稱大麻是泰國不小心帶回來的說詞,雖然不聰明,但只要湯宇被查獲的大麻數量不多,被認定為持有毒品的機會還是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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