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拍定逾期未繳款,法院再行拍賣,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法院該如何分配?

2022-01-04

當一位債務人同時欠不止一個人錢的時候,其他債權人可以搭其他債權人進行的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搭便車「參與分配」,意即強制執行拍賣的金額,各債權人依其債權受償優先順位、比例進行分配。

債權人參與分配的期限

強制執行法第32條規定:「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之。逾前項期間聲明參與分配者,僅得就前項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如尚應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時,其債權額與前項債權餘額,除有優先權者外,應按其數額平均受償。」

由上開規定可知,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的期限,必須在強制執行拍賣終結之前提出,如果超過期限才聲明參與,就只能就原債權人受償餘額受償,所以是否在期限前參與分配,對於債權的分配往往會有很大的影響。

司法院82廳民(二)字第11234號研討意見

法律問題: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逾期未繳餘款,再行拍賣中,他債權人甲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應如何分配?

甲說:債權人甲拍賣終結後聲明參與分配,僅就第一次拍定前參與分配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償。所謂拍賣終結,指動產、不動產之拍定而言,拍定時即拍賣終結,拍定後因拍定人不繳價金而再類拍賣者,仍以最初之拍定為拍賣終結甲僅得就一次拍定後分配餘額受償

乙說:應就再行拍賣價金或不足前次拍定價額時以保證金抵償後,除優先權外,平均受償。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5條規定,拍定後逾期不繳價金者,應依民法第397條之規定(拍賣人得解除契約),再行拍賣。強制執行之拍賣為買賣之一種,執行法院擔任拍賣人,第一次拍定之買賣契約既經解除,則契約自始歸於消滅,即無第一拍定存在,應以再行拍賣拍定時為拍賣終結債權人甲於再行拍賣終結前聲明參與分配,應准予列入分配

研討意見:理論上雖乙說為當,但實務上以採甲說為宜,方足以保障執行債權人及正當權利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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