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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與民事程序雖然互相獨立,但刑事案件通常也伴隨著被害人與加害人間的賠償問題,若能針對賠償部分和解,則刑事案件也算是解決一大半了。若是私下和解,之後還需要去開庭嗎?要注意什麼事項呢?
告訴乃論案件,應請告訴人撤回告訴
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在法院刑事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告訴人均可撤回告訴,而告訴經撤回者,即視同結案,被告就不需要再去開庭了。
不過以上前提是「告訴人撤回告訴」,為了確保和解後告訴人確實會撤回,被告宜於和解時,準備好刑事撤回告訴狀,請告訴人簽名,由被告自行至地檢署/法院遞狀,就可以確保案件確實撤回了,被告也不用再去開庭。
但需注意的是,若案件程序已進到二審,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告訴人已不能撤回,法官還是要下判決,所以就算和解了,被告還是要去法院開庭。
公訴罪者,被告仍有出庭義務
而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告訴人則無撤回告訴之權,故被告不管有無和解,之後仍須出庭。
但被告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院或檢察官就有理由從輕處理,若符合緩刑、易科罰金或緩刑之要件,都有機會得到上開刑之寬典,至少也會反應在刑度上。
故於和解時,被告亦可請告訴人具狀向繫屬法院/地檢署表示已和解,並請求不再追究、從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