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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之監護宣告,過去僅能於當事人陷入無意思表示能力時,親屬或利害關係人才能向法院提出監護宣告之聲請,並由法院選定監護人。而法院選定的監護人,是否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意願,無從得知。
而現行民法增訂「意定監護」一章,當事人可事前選定監護人,與其簽訂「意定監護契約」並加以公證、送法院備查。而之後當事人成為無意思表示能力之人時,法院選定之監護人,即為契約所約定者,期望能符合當事人之意願,也讓當事人多了一個事前的選擇權。
意定監護契約須「公證」
民法第1113條之3規定:「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前項公證,應有本人及受任人在場,向公證人表明其合意,始得為之。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故意定契約之簽訂,不是當事人自己簽一簽就好,須以書面為之,且要有公證人進行公證,而公證的管道有「法院公證處」及「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不過意定監護乃新制度,有些民間公證人不受理意定監護公證,所以仍宜事前洽詢。
意定監護契約如何寫?可參考法務部製作之「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
意定監護該準備什麼文件資料?
意定監護須事前準備之文件資料並不馬虎,且須花時間準備,約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