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公證,需要準備什麼文件資料?

2020-12-08

成年人之監護宣告,過去僅能於當事人陷入無意思表示能力時,親屬或利害關係人才能向法院提出監護宣告之聲請,並由法院選定監護人。而法院選定的監護人,是否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意願,無從得知。

而現行民法增訂「意定監護」一章,當事人可事前選定監護人,與其簽訂「意定監護契約」並加以公證、送法院備查。而之後當事人成為無意思表示能力之人時,法院選定之監護人,即為契約所約定者,期望能符合當事人之意願,也讓當事人多了一個事前的選擇權。

意定監護契約須「公證」

民法第1113條之3規定:「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前項公證,應有本人及受任人在場,向公證人表明其合意,始得為之。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故意定契約之簽訂,不是當事人自己簽一簽就好,須以書面為之,且要有公證人進行公證,而公證的管道有「法院公證處」及「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不過意定監護乃新制度,有些民間公證人不受理意定監護公證,所以仍宜事前洽詢。

意定監護契約如何寫?可參考法務部製作之「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

意定監護該準備什麼文件資料?

意定監護須事前準備之文件資料並不馬虎,且須花時間準備,約略如下:

  1. 委任人、受任人均須到場,且應攜帶身分證及另一官方證件(例如健保卡、駕照等)及印章。
  2. 委任人、受任人最新戶籍謄本(證明未受監護宣告)。
  3. 財產歸戶清冊(向申請國稅局),須須提出清冊上相應財產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車輛行照、不動產權狀、存摺)。
  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需要向醫院申請診斷診明,證明意識清楚,有行為能力(簡易智能測驗MMSE達26分以上):(1)50歲以上。(2)不識字或中學未畢業。(3)表達能力不佳。
  5. 事先閱讀法務部訂定之「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確認意定監護欲約定之內容。
  6. 不識字或無閱讀能力者,需攜帶一名能閱讀且與監護事件無利害關係之人,作為見證人,而見證人亦應攜帶雙證件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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