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之「私運」係指何種行為?

2019-08-16

國安局的私菸案,讓大家對懲治走私條例多了點興趣,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而其中的「私運」是指哪些行為呢?

私運行為之定義

雖然懲治走私條例並未對私運有所定義,但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則有明文規定,所謂「私運」,係指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連、出國境。但船舶清倉廢品,經報關查驗照章完稅者,不在此限。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也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 。

走私等於私運嗎?

懲治走私條例第1條規定:「為懲治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之進口或出口,特制定本條例。 」可看出懲治走私條例所指的走私物品,限於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而海關緝私條例所稱之私運貨物,解釋則如上段所述。

所以海關緝私條例所稱之私運貨物,範圍較懲治走私條例之走私物品廣,所以兩者並非必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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