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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2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12條等修正案,將成年年齡從20歲調降到18歲。不過過去離婚父母間,關於小孩子扶養費的給付期間,協議書可能會寫「至成年為止」,且法院關於扶養費給付的裁定,通常也是寫「至成年為止」。
在當時,當事人、法官的想法都是到20歲為止,因為當時成年就是20歲嘛。那現在成年年齡改成18歲了,那關於修法前成立協議或法院裁定的當事人一方,是否可以主張:不用再付到20歲,只要付到18歲?
何時施行生效?→112年1月1日
成年年齡改成18歲,是一個重大的變革,所以定有2年的緩衝期,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自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既有有扶養費協議、裁定不受影響,若以「成年」為期間末日,一樣須給付到小孩滿20歲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未滿二十歲者,於同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自同日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
所以依上開規定,在112年1月1日前所成立關於扶養費給付之協議、法院裁定,若以「成年」為給付之末日,於新法施行後,其給付末日仍為20歲。
所以在112年1月1日之前,如果不想付扶養費到20歲,或許可以耍個小心機...,於協議中改以「滿18歲為止」作為扶養費給付之末日,才不受前揭規定的限制;如果還是寫「成年」,那就還是要付到20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