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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積欠債務,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而變價拍賣的標的可分為不動產和動產,如果法院來查封,房屋、土地、汽車、家俱被貼封條了,接下來程序為何,債務人還可以繼續使用這些被查封的財產嗎?
不動產遭拍定前,債務人仍可正常使用收益
不動產的查封,法院會先請地政事務所進行查封登記,不動產就不能過戶或做其他處分了,接著法院、地政、債權人會至現場查封、指界,會在房屋上貼封條。
不過查封後還需要進行鑑價、法院定底價、一拍、二拍、三拍、特拍等程序,在確定有人得標買走之前,債務人都還是可以繼續使用房屋土地的,還是可以繼續住在裡面,但一旦有人拍定了,就必須搬離,不可再占用,如果流標,債權人又不承受的話,法院就會依法撤封。
動產遭拍定前,債權人未自行保管,債務人仍可正常使用收益
動產的查封,必須現場指封,貼上封條才算是真正查封到。例如最多人詢問的查封車輛,必須要在法院來現場的時間,車子要在,才可能查封到,如果找不到車,就等於沒有用了。
動產查封後,債權人可選擇將查封的動產帶走保管(但須自負保管責任,且須派車載運),也可以選擇讓債務人自行保管,在被法拍掉之前,債務人還是可以正常使用這些被查封的動產。
但債務人須擔保鑑價、拍賣時,查封財產要出現在現場,且不可有毀損,否則債務人可能觸犯刑法第352條的毀損債權罪、第139條的違背查封效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