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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住在桃園,近日繼承到一筆位於澎湖的土地,過去小美對這筆土地一無所知,但到地政事務所調取謄本後,才發現土地上有一筆抵押權,距離設定到現在已經30餘年了,詢問家族的親戚也僅約略知悉當時是阿公向朋友借款而設定的抵押,但究竟有沒有還清、後續情形如何或債權人身在何處等,均已不可考了。
而小美可以就近在桃園地院起訴,主張塗銷抵押權嗎?
不動產物權、分割或經界涉訟的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關於不動產(房屋、土地)物權(例如所有權、抵押權等)相關訴訟,以及分割不動產、確認界址等類似訴訟,僅能向「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因為此類訴訟可能有履勘、測量現場的需要,為了方便法院,所以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方法院管轄。
所以旨例的小美,因為其土地位於澎湖,所以僅能向澎湖地院起訴,若誤向桃園地院起訴者,桃園地院會依職權將案件裁定移送至澎湖地院。
其他與不動產有關的訴訟,得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至於其他非屬物權、分割或經界涉訟,但與不動產有關的訴訟,例如訴請給付房屋買賣價金的訴訟,除了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之外,也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