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卡通人物作成餅乾、蛋糕販賣,是否侵害著作權或商標權?
甲經營蛋糕店,為了吸引消費者購買,在自己的網站上貼上卡通人物(迪士尼系列、波力、閃電麥坤等)的造型蛋糕,供民眾訂購,果然生意好了起來,但此舉是否合法呢?是否侵害著作權?
販賣卡通造型人物餅乾、蛋糕,涉及侵害著作權及商標權
著作權
著名卡通造型人物,只要具有原創性,且還在著作權保護期間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任何人如欲「重製」、「改作」、「散布」該等著作,除非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皆須徵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如果蛋糕是自己做來欣賞,並不涉及販售行為的話,尚可主張合理使用而不侵權。但如果是有販賣營利行為的話,如果沒有取得授權,就屬違法侵權之行為。
把卡通人物作成蛋糕或餅乾造型,不論是以手工方式、模具方式製作蛋糕、餅乾,或係生產相關造型模具,都涉及「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縱使另外加入自己的創意,亦涉及「改作」的行為,同樣需要授權始得為之。且把「造型蛋糕、餅乾」或「造型模具」予以販售,又涉及「散布」之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
商標權
無論是蛋糕模具、蛋糕、烘焙器具等商品,如果是為了商業交易的目的,將相關卡通人物造型標示在商品上或作為商品的外觀形狀等使用,讓消費者一看到卡通人物造型就可能與某家註冊商標商品產生聯想,或誤認二商標的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這種使用方式就會被認為有侵權的可能而負有民、刑事責任。
如果沒有經過商標權人同意,應避免把他人註冊商標作商業上的使用,以免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等情形而涉及商標侵權爭議。
若侵害著作權、商標權,可能要賠多少?
著作權、商標權若遭侵害,其損害的計算十分抽象,其實很難具體計算,所以著作權法、商標法均有計算損害賠償額的相關規定:
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商標權
商標法第71條規定:「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