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臨檢逃逸,警察就可以用槍嗎?談用槍的比例原則

2022-03-26

犯嫌拒絕臨檢、盤查而駕車逃逸,警察開槍結果打死或打傷人,這種事件不斷發生,輿論跟警政署都很挺警察,但未必都能通過司法的審查,關鍵就在於用槍的時機、必要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若用槍違法,所造成人民的損害,都還是需要負擔賠償責任,警察也會揹上刑事責任。

警察在什麼情形下可以使用槍械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槍械:

  1. 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2. 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3. 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4. 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5. 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6. 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7. 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不過並不是符合以上情形,警察就可以開槍,還是需要符合比例原則,我們繼續看下去。

在急迫情形、必要時,才能合理使用槍械

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70號判例:「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公務員,遇有抵抗時,雖得以武力排除之,但其程度以能達逮捕之目的為止,如超過其程度,即非法之所許,不得認為依法令之行為。」

比例原則的三個子原則,分別為「適合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利益相當原則」,需要全部符合,才能通過檢驗,在警察用槍的審查上,警員使用槍械適法性之判斷基準,應以用槍當時警察人員之合理認知為主,事後調查或用槍結果為輔 ,分別為:

  1. 適合性原則:使用槍械必須基於急迫需要,且能有效達成行政目的。
    【例】犯嫌拒捕,開車準備衝撞警察,警察因而開槍,是一個可以阻止犯嫌的手段。
  2. 必要性原則:依當時情況,必須沒有其他侵害法益較小之方式時,始得使用槍械。所以並非警察為逮捕拒捕或脫逃之現行犯即可毫無限制使用槍械,且縱有使用之需要,仍應選擇侵害人民法益最小之方式為之。
    【例】犯嫌以經開車要撞過來了,以當時的急迫情況,除了開槍之外,已沒有其他可以阻止的較輕微手段。若犯嫌背對著自己而只是逃竄,對著背對自己的犯嫌開槍,就很難符合必要性原則。
  3. 利益相當原則:所欲達成的行政目的,必須與侵害的法益輕重相當。
    【例】犯嫌拒捕衝撞警察或路人,警察開槍所侵害的是犯嫌的財產權、生命身體健康權,而保護的是警察、路人的生命身體健康權,可認為兩者的法益相當,符合利益相當原則。

所以我們可以知道,絕非犯嫌逃跑,警察就可以開槍。如果犯嫌沒有攻擊警察(例如背對警察逃跑),警察還開槍射擊,顯然逾越必要程度,不符合比例原則;又例如犯嫌雖然超速、闖紅燈開車逃逸,但犯嫌是開在馬路上,並不是開在行人很多的鬧區,則路人的生命、身體法益尚未直接受侵害,警察開槍也是不符合比例原則的。

另從下圖的比較,也可看出,警察或其他民眾是否有生命、身體上的立即危險,是警察逕行開槍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的重要因素。

違法使用槍械,應負擔的刑事、民事責任

警察若用槍不符比例原則,就是違法開槍的行為,若因此造成犯嫌死亡、受傷,警察須負刑、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不過在刑事責任上,法官通常都會幫警察減輕刑責,操作的方法是,雖然警察有開槍的故意,但在違法性的層次上,警察是誤以為開槍是「依法令所允許」,是誤以為有「阻卻違法事由」存在,在此種情形,可將故意罪責降低為過失罪責,以過失犯論處。

以開槍打死人為例,殺人罪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如果論以過失致死罪,就可以只判6個月可易科罰金。

民事責任

在民事部分,跟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狀況無異,只是警察開槍如果是處於執行職務的狀態,人民不可直接向警察求償,而是必須透過國家賠償程序,向警察的所屬機關請求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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