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詐騙電話沒匯款(或匯1元),警察可拒絕受理報案嗎?

2024-06-13

據新聞報導,臺南地檢署一名檢察官收到詐騙簡訊,檢察官雖未受騙但故意匯1元再赴派出所報案,欲凍結詐騙帳戶,檢察官未表明身分,警方起初竟以「明知詐騙還匯款」,以詐騙構成三要件「施用詐術、陷於錯誤、損失金錢」與檢察官論法,在其堅持報案下,才受理案件,警方事後發現報案,之後警方發現報案人竟然是檢座大人,派出所長急忙聯絡檢察官回來修正筆錄。

》新聞連結:女檢座遇詐騙「匯1元」報警竟遭刁難 警強調:有即時受理

詐欺罪處罰未遂,施用詐術就構成犯罪

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固為「行為人施用詐術」、「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給付財物而產生損失」,但刑法詐欺罪處罰「未遂犯」。

所謂未遂犯,係指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而刑法詐欺罪是有處罰未遂犯的,所以當詐騙集團發出詐騙簡訊時,就已著手於「施用詐術」的行為,就算收到簡訊的人沒有被騙、沒有匯錢,也只是未成功詐騙、僅止於未遂而已,但因為詐欺罪處罰未遂,所以詐騙集團一樣構成刑責。

所以只要收到詐騙電話、簡訊,就是詐欺未遂,還是可以至警局報案,警察不能拒絕受理,而匯款1元到詐騙集團指定帳戶,也只是方便警方有依據凍結帳戶,並非一定要匯1元才能報案詐欺。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