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跟法院打交道,幾乎都需要提供「書狀」,而書狀的最後,當事人是否要簽名呢?還是蓋章就好?或是簽名加上蓋章?這個細節,其實民事訴訟法有所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所以當事人或代理人,只要簽名、蓋章擇一即可,若有委任代理人的情形,只有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亦可。於果無法簽名、蓋章而只能蓋指印時,應由另外一人代為書寫當事人姓名在旁,並記載為何不能簽名或蓋章的原因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