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宜一併聲請若刑事判決無罪時,移送民事庭

2024-11-08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因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依附於刑事訴訟程序而來,且依同法第500條前段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所以當刑事法院判決被告無罪時,應同時判決駁回附帶民事的請求。

不過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若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有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時,則刑事庭會裁定將該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法庭另行審理,不會直接駁回。所以為了避免因為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無罪被直接駁回,而須重新提起民事訴訟,或讓被告可另外主張時效抗辯,可於附帶民事起訴狀中,另外載明「若諭知被告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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