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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有所謂的「協議先行」程序,意即民眾請求國家賠償時,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而是需要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這邊稱賠償義務機關,並不是指確定有賠償義務,只是民眾認為有賠償義務而言)。
協議先行的法律規定
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由以上規定可知,請求國賠的程序,民眾要先向機關提出國賠書面申請,機關不與其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超過60日仍協議不成後,才能向法院提起國賠訴訟。
真的都會協議嗎?怎麼機關沒進行協議就發拒絕賠償理由書給我?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被請求賠償損害之機關,認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者,得不經協議,於收到請求權人之請求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並通知有關機關。」
如果機關收到國家賠償申請書,已認為並無賠償義務(即不符國家賠償要件),可以不進行協議,於收到請求後30日內,以書面敘明拒絕之理由,通知請求人。請求人若有不服,即可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之訴。
所以真正會進入協議程序者,通常係機關先行審查後認為有賠償義務時,才會通知請求人進行協議,協商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