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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想離職,但雇主不放人。遇到這種情形怎麼辦呢?有時候勞工是基於人情,暫時不離職,但如果在法律層面的話,勞工不需要擔心無法離職的問題。以下介紹勞工離職的權利以及該注意的事項。
勞工離職是否須經過雇主同意?
依民法第488條規定,勞工可以隨時終止和雇主的勞動契約,所謂終止,就是辭職的意思,終止後就不需要再為雇主服勞務。而勞工的終止勞動契約之權,是「形成權」,意思就是只要離職通知到雇主時,就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不需要經過雇主的同意。
不過需要留意勞基法預告期間的規定,就是應於離職前提早預告雇主,依服務年限而有不同長度的預告期間,主要是給予雇主找新人的時間:
而勞工預告期屆滿後,就可以直接離職,與交接是否完成?雇主是否已找到新人?均無關係。
違反離職預告期間,離職是否有效?
不過勞工就算違反預告期間(就是現在就要走,怎樣!),離職還是有效的,頂多是雇主可請求勞工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提出離職的方式?
而提出離職的方式,並非要式行為,口頭當然也可以,不過要留要證據的話,可以用Line、簡訊、辭呈、存證信函(存證信函證明力最高)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