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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時,認為有消滅或妨礙債權請求的情形(簡單來說,就是不同意被強制執行,且有罹於時效、債務已清償等已無給付義務的情形),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但為避免勝訴後,遭查封的房屋已被拍賣(無法取回)的結果,可同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提供擔保向法院停止執行,繳納擔保金後,法院就會裁定停止執行直到債務人異議之訴終局確定。但是否一定要聲請停止執行,則見仁見智。
聲請停止執行要付出的成本
強制執行若能停止固然是好事,但須向法院繳納擔保金,如果債務金額較大,則擔保金的負擔較多。擔保金的計算方式是以強制執行之債務金額,計算一審、二審辦案期間(一審1年4個月、二審2年),如果金額逾150萬另可上訴三審(三審1年),乘以遲延利息(若未約定則為年息5%)。例如債務金額為100萬元,則擔保金即為11萬6,667元【計算式:100萬元×2年4月×5%=11萬6,667元 】,對一般人來說已非小數目,若金額更大的話,勢必擔保金更多,且無法分期,須一次繳納至法院。
所以我們建議,如果被查封的土地、房屋價值不高,或僅被拍賣持分,也非想保住的自住房屋或祖產時,未必要花大筆的擔保金去停止執行。
如果債務人異議之訴勝訴,但房屋土地被拍賣,仍可請求返還金錢
如果未停止執行,則強制執行程序就繼續進行而不停止,有可能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房地已被拍賣掉了,無法再要求拍定人返還房屋。
但是仍然可以依民法第179條、第180條第3款規定反面解釋,向債權人請求返還強制執行受領之金額,例如房屋被拍賣後,債權人獲得300萬元,債務人仍可另提民事訴訟,請求債權人返還該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