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再議後,收到地檢署「認無理由」公文,是什麼意思?

2022-06-14

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已在10日內向地檢署提出「再議」,不久之後,收到了一份地檢署的公文,公文的主旨寫「陳送被告○○○涉嫌○○案再議卷狀等件」,說明則寫到「經原檢察官初步審核,認無理由」,難道這是再議失敗、被駁回的公文嗎?

再議係由上級檢察署審查,地檢署公文,只是上呈再議案件之通知,而非再議結果

民眾提起再議後,如果沒有超過法定10日的再議期間,不久後會收到以下這份公文,內容幾乎大同小異:

告訴人看到這份公文時,其實不用緊張。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之規定,再議係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所以再議案件本來就會先到原檢察官手上,這個機制的目的,跟訴願有點像,希望讓原檢察官先審視自己的偵查是否有瑕疵?檢視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原檢察官檢附自己對於再議的意見後,往上陳送到上級檢察署,由上級檢察署審查再議是否有理由。

但想也知道,原檢察官有可能自己承認偵查有瑕疵、不起訴結果有誤嗎?所以一定是寫「認為再議無理由」,不過原檢察官也僅係表達意見的角色,最終的審查權仍在上級檢察署,這份公文重要的訊息只有一個,就是再議案件已送到上級檢察署審查了,不久後應該就會得知再議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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