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人民遭行政機關裁罰,不服提出訴願又遭訴願駁回後,可於收到訴願決定書後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過各縣市「地方法院有行政訴訟庭」,而全臺灣又有好幾間「高等行政法院」,該向哪個法院起訴呢?
適用簡易程序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反之,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而同條第2項規定,以下事件,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記得40萬元這個數字),應向地方法院起訴,換句話說,非屬以下事件者,就是要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