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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起訴或上訴,都當事人於起訴或上訴後,以終結訴訟為目的之訴訟行為,只要對於法院表示撤回之意思即生效果(例如以書狀或開庭中之言詞),故此項撤回起訴或上訴的意思表示,性質上不允許撤回,且撤回之原因,是否因兩造成立訴訟外和解,或和解有無撤回原因,都與撤回之效果無影響。
若撤回起訴或上訴時,業經言詞辯論或對造提起附帶上訴,也只是對造是否同意撤回而已,並無再「撤回」撤回起訴或上訴意思表示之餘地。
所以要撤回起訴或上訴前,應深思熟慮,但如果是撤回起訴的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理論上是可以再重新提告一次,但又要再花費額外的時間和金錢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