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警察電話通知到案說明,可以不去嗎?
接到自稱是警局偵查佐的來電,表示有某某案件,需要到警局說明,有這個經驗嗎?
如果是較輕微、無急迫性的案件,警察約犯罪嫌疑人、關係人時,未必會發通知書,會先以電話聯絡當事人,請其到警局配合說明案情、製作筆錄。
民眾接到電話時,正常來說,應該猜得到是什麼事件(最近跟誰有糾紛?),此時可先詢問是第幾分局、員警稱呼及聯絡方式,基本上沒叫你去ATM操作或提供個資之類的,不會是詐騙電話,真的有案件找上你了。
那,我可以不去嗎?
法律並未禁止警察以電話通知當事人
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第196條之1第1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警察約談當事人,得使用「通知書」,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可使用電話通知,但依法條文義,既然是「得」使用通知書,代表法律也允許用其他方式通知當事人到場,自然包含電話了,只要未違反當事人意願即可。
經電話通知不到場,有何法律效果?
當然電話通知並非正式,所以如果接到警察電話卻不理會,警察也不能直接對你做什麼不利的處分,民眾當然有權利主張警察要發正式通知書才願意去,但我們應該思考的,這有必要嗎?
如果犯罪嫌疑人經電話通知仍不到場,警察會發正式通知書,若仍不到場,警察可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直接逮人。既然是關乎自己權益的事項,法律也不禁止電話通知,且電話中也方便跟警察喬自己方便的時間,其實沒必要堅持請警察核發通知書,該來的就會來,該面對的還是要面對。
至於需不需要請律師到場陪同做筆錄呢?以及律師可以幫什麼忙?可參閱文末的連結「去警局做筆錄要請律師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