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何種情形可書面驗收、免辦現場查驗?

2019-08-19

政府採購分為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三種,工程、財物的採購的成果,是肉眼就可以直接看得到的,而勞務採購就不一定,所以關於勞務採購的驗收方式,就和工程、財物採購略有不同,而關於免辦現場查驗、採書面驗收的方式,也因此有所不同,分別規定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第90條之1,以下說明之。

工程、財物採購得採書面驗收之情形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規定,符合以下各種情形之一的工程、財物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

  1. 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例如跟中油買汽油)
  2. 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現場查驗有困難者。(例如辦研討會訂購大量便當)
  3. 小額採購。(未達新臺幣10萬元之採購)
  4. 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分批或部分驗收範圍之金額,未達新臺幣10萬元)
  5. 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明文書者。(例如已經有第三方檢驗證書的產品)
  6.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勞務採購得採書面驗收之情形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之1規定,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的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

所以勞務採購完畢後,直接開個審查會作個會議紀錄,或請廠商送交書面結案報告,以書面審查核可,就可視為驗收完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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