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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澎湖縣一間海鮮餐廳日前遇到7名男女,一行人一共吃了5000多元的菜,之後陸續離席,店家原以為客人是出去抽菸,加上晚餐時間忙碌,當下並未多想,不料對方卻整桌落跑,疑似吃霸王餐,氣得報警提告。消息曝光後,不少當地人憤怒直呼「滾出澎湖」、「這些吃霸王餐的客人抓到一定要嚴辦」。
新聞來源:7男女澎湖吃霸王餐!「爽點5000元」嗑完落跑 當地人怒吼:吃我們夠夠
故意吃霸王餐,構成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若明知自己無資力(沒錢)支付餐食費用,藉著餐廳係先用餐後付款的機會,向餐廳隱瞞自己沒錢付款之事,仍向餐廳點餐並食用,最後再逃跑或耍賴沒錢,使餐聽受騙而出餐而受有財產上損害,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
一般這類詐欺罪雖然都判得不重,係可易科罰金之罪,但以旨例新聞來說,7人一起吃霸王餐,這7人屬於共同正犯,可能另外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刑度會變成「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未獲餐廳原諒而和解,且法官沒有法外開恩以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時,將入監吃免費牢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