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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判刑確定,判決主文記載「得易科罰金」時,受刑人收到地檢署的執行通知書後,可向地檢署申請易科罰金;而專科罰金或併科罰金者,地檢署也會發文通知繳納。
若受刑人經濟能力不佳,無力一次完納易科罰金或專科罰金,可否申請延緩或分期繳納呢?
可攜帶所得財產資料,向地檢署申請分期
受刑人若經濟能力不佳而無法一次繳納者,地檢署可給予受刑人緩衝期或分期繳納的機會,但檢察官有准駁之權。
而檢察官准駁,或最終准許分期的期數,關鍵在於受刑人的經濟或信用狀況,所以受刑人除了身分證明文件外,宜攜帶中低收入戶證明、清寒證明、國稅局之個人所得財產資料、未成年子女戶籍謄本等資料,至地檢署申請(向承辦股口頭聲請辦理),亦可攜帶部分金額於申請當日繳納,以展現有意繳納的誠意,檢察官會審核受刑人的經濟能力,若經濟確有窘迫之處,檢察官即可能同意分期。
但受刑人獲准分期繳納後,如有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之情事,就會喪失分期繳納的優惠,即須立即繳納全部罰金,若不能繳納,即有可能遭發監執行。
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如果受刑人出國未歸,在遠洋漁船作業或罹患重病經醫生證明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者,可由受刑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持證明文件(本人無法親自到案及代辦人之親屬關係等證明),代為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