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罰金須符合哪些條件?判六個月以下就能易科罰金嗎?
目前監獄人滿為患,已難以負苛為數眾多的刑事判決有罪者,而犯罪情節輕微的人,法官也未必都想把被告關進大牢,若用其他方式足以使被告警惕、不再犯,就可運用易科罰金的替代手段處理。但易科罰金並非無所限制,民眾也應對易科罰金條件有所認識,以免產生錯誤的期待,實際上,易科罰金為入監服刑的替代手段,為執行的例外,而非原則,更不可抱持著犯罪可以易科罰金的心態喔。
刑法易科罰金之規定及要件
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由法條可知,易科罰金有兩個關卡。
- 所犯罪名之法定最重刑度,不可超過五年
例如所犯的罪名是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法條所寫的最重刑度是五年(判決刑度為1天至五年),所以本罪是得以易科罰金之罪。
又如果所犯罪名是刑法第169條第1項的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所寫的最重刑度是七年(判決刑度範圍為二個月至七年),已超過五年,所以本罪是無法易科罰金之罪,更顯示不可隨便亂誣告人。
- 法官判決的刑度,不可超過六個月
除了所犯罪名的最重刑度不能超過五年外,法官的量刑,最重也不能超過六個月,例如犯刑法普通傷害罪,罪名是可易科罰金的,但法官如果判決七個月有期徒刑,那還是必須入監服刑,不能易科罰金。
那可不可以繳六個月易科罰金的錢,服刑一個月呢?答案是不行的!所以六個月和七個月就是天差地別,而法官是否准許易科罰金,當然會參考犯罪動機、犯後態度、有無前科、所生損害等情節加以審酌。
檢察官有易科罰金之最終准駁權
想易科罰金,除了須通過前面所講到的兩道關卡(罪名五年、量刑六月)外,因為刑的執行為地檢署的職權(執行科),所以法官縱使判決准予易科罰金,最終的生殺大權還是掌握在檢察官的手中,檢察官若認為不宜給予易科罰金,被告還是要入監服刑。
但絕大多數法官准許易科罰金的案件,檢察官都不會特別刁難,還是會照准易科罰金,除非像多次酒駕的情形,檢察官就可能不准許易科罰金。如果您取得法官准許易科罰金的判決,但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時,被告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原判決法院聲明異議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