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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委託乙代書幫忙立遺囑,乙代書找來了見證人丙、丁擔任見證人,並由乙自己擔任代筆人,但乙代書漏未在代筆遺囑中寫上「甲指定乙擔任見證人兼代筆人、丙及丁擔任見證人」之文字,該份代筆遺囑是否有效?
法律並未規定應於代筆遺囑中為「指定見證人」之記載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民法第1194條規定所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係指應由立遺囑人指定至少三名見證人,但法律並未規定必須於遺囑中載明「由立遺囑人指定見證人」,重點在於立遺囑人確有指定及同意三名見證人,且三名見證人有見證之事實且於遺囑中親自簽名即可,所以旨例的代筆遺囑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