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檢察事務官」者,可否免除律師職前訓練?

2022-07-11

律師法第3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者,得請領律師證書。前項職前訓練,得以下列經歷代之:一、曾任實任、試署、候補達二年之法官或檢察官。二、曾任公設辯護人、軍事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合計達六年。」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5條規定:「本訓練分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期間定為六個月,分下列二個階段依序實 施: 一、第一階段 學習律師在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 會接受一個月之基礎訓練。 二、第二階段 學習律師得於下列單位、機構或團體之一接受五個月之實 務訓練: (一)律師事務所。 (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三)上市上櫃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 之法務單位。 (四)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構或團體。」 

考上律師者,要取得正式職業的資格,需要先接受6個月的職前訓練,包含1個月的集中訓練(到臺北集中上課)、5個月的實務訓練(通常到律師事務所實習),這6個月往往都是低薪甚至無薪的,但又無法以律師名義接案或辦案。

但能夠免除這6個月職前訓練者,只有符合律師法第3條第2項身分的人,意即擔任官或檢察官滿2年、擔任公設辯護人、軍事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滿6年者。而檢察官事務官、司法事務官都不含在內,所以無法免除這6個月職前訓練。


法務部94年12月8日法檢字第0940046928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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