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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替代役是刑法上公務員嗎?主要涉及的是妨害公務、圖利、貪污治罪條例等涉及公務員身分的犯罪,替代役是否為該罪之主體或客體。
替代役非身分公務員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依兵役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並無現役軍人身分,且非經國家考試及格,亦經人事銓合格實授任用,即非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之身分公務員。
替代役是否為授權公務員?
替代役是否屬於刑法第10第2項第1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應視其工作性質於事務要件上,是否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公權力行為資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