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繼承人不配合到銀行領取遺產存款,其他繼承人該怎麼辦?
每個家庭都有各自的故事,子女之間的不合,在父母過世後更是浮上檯面,在遺產處理方面即是如此。關於被繼承人在銀行、農會、郵局、信用社之存款,縱使留有遺囑進行分配,但金融機構多半還是會要求提出「所有繼承人」之身分證件、印章,若本人若到場,還需要本人親簽委託書或印鑑證明,雖然程序嚴謹,但如果有一個繼承人刻意不配合,那所有人都領不到存款遺產了。
遇到這種狀況時,當然不可以偽造別人的印鑑或冒名頂替,這是犯法行為,但該如何處理?
為何不能看有幾個繼承人,讓各別繼承人領自己的比例就好了?
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被繼承人的遺產往往不是只有存款,有不動產、動產、其他債權、現金、金融機構存款、保險等,這些所有的遺產,在繼承事實發生時起,所有繼承人對於繼承成立「公同共有關係」,繼承人在公同共有關係存續中,不能單獨處分遺產,必須繼承分割後,繼承人對於自己分得之部分始有處分權。
以銀行立場來說,既然遺產尚未分割仍屬公同共有關係,自然無法讓單一繼承人來領取被繼承人的存款,銀行更怕自己弄不好被其他繼承人告,所以一定會要求所有繼承人都一起出面(沒出面也的人也要委託授權,要印鑑證明證明是本人所為)。
但此舉也確實會有不便,例如有繼承人跟其他人不睦,或遺囑中沒分存款給自己或分不較少,就藉著不肯配合來抬價。
可向法院聲請分割遺產,單獨持確定判決向金融機構領取存款
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間若無法達成遺產分割協議(例如本案中就是有人不出面或要求不合理),只要其中一個繼承人願意,就可向法院訴請分割遺產。而遺產之分割方法,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繼承人主張之拘束,會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為公平的裁量。
若無遺囑存在,則法院會依民法應繼分比例分割遺產,則繼承人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後,因為判決書會寫出誰、對某某銀行、農會、郵局之存款分得多少比例及金額,則繼承人即可一個人持判決到金融機構領取自己分得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