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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前項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之製作,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為之。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錄音或錄影者,不在此限。」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警察製作筆錄時,詢問人跟繕打筆錄之人應分開,但如有急迫或其他原因,且有全程錄音或錄影時,則例外允許同一名員警詢問及繕打筆錄。
而在實務運作上,其實例外已經變成了原則,絕大部分的警詢筆錄,詢問跟繕打的員警是同一人,在警詢一開始時,警察會詢問:「現因警力不足,是否同意由我○○○一人對你詢問及製作筆錄?」被詢問人同意的話,且警察有全程錄音、錄影,程序即屬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