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指定用途使用捐款,可否撤銷贈與?

2022-07-04

阿嘉捐了100萬元給某動保團體,指定捐款用途為購買狗狗的飼料,但動保團體嗣後卻把阿嘉的捐款用在買公務車上,阿嘉得知此事後大表不滿,要求動保團體退還捐款遭拒,阿嘉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贈與是否附「負擔」?影響撤銷權之行使

如果是未指定用途的捐贈,受贈者要如何運用這筆款項,贈與人並無干涉的權利,所以一旦把錢交付出去了,基本上是無法撤銷贈與要回款項的。

不過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若贈與附有「履行條件」,即所謂的「負擔」,當受贈人未履行該負擔時,贈與人是可以撤銷贈與的。

依指定用途使用善款,即為受贈人之「負擔」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75號判例:「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必其贈與契約附有此項約款,而受贈與人,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始得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之規定撤銷贈與。」

而指定捐款用途,是否屬於負擔,仍應視個案情形判斷,依目前實務判決,大致歸納如下:

  • 如果只是單純指定用途(用途不夠具體特定),而未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給付義務,則非屬負擔。【例如】捐錢給某動保團體,僅指定用於其某例行業務(動物保育業務),應係就該贈與財產之用途為一定之限制,並非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
  • 如果並不單純只是指定用途,而有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給付義務,即屬負擔。【例如】捐錢給某一宮廟籌備會,指定捐款用途為蓋廟之用,則堪認廟方須有蓋廟之作為義務,始能發揮該捐贈之目的,屬於附有負擔之贈與。

其實以上的判斷標準,仍給予法官在個案很大的自由心證空間,又以旨例而言,阿嘉與動保團體間是否為「附有負擔」之贈與呢?阿嘉既有指定應用於購買飼料,也足夠具體特定了,應認受贈方即有用該筆捐款購買飼料之義務,應有負擔存在,阿嘉得以動保團體未履行負擔而撤銷贈與、要求退款。但遇到不同的法官,仍可能會有不一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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