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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嘉捐了100萬元給某動保團體,指定捐款用途為購買狗狗的飼料,但動保團體嗣後卻把阿嘉的捐款用在買公務車上,阿嘉得知此事後大表不滿,要求動保團體退還捐款遭拒,阿嘉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贈與是否附「負擔」?影響撤銷權之行使
如果是未指定用途的捐贈,受贈者要如何運用這筆款項,贈與人並無干涉的權利,所以一旦把錢交付出去了,基本上是無法撤銷贈與要回款項的。
不過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若贈與附有「履行條件」,即所謂的「負擔」,當受贈人未履行該負擔時,贈與人是可以撤銷贈與的。
依指定用途使用善款,即為受贈人之「負擔」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75號判例:「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必其贈與契約附有此項約款,而受贈與人,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始得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之規定撤銷贈與。」
而指定捐款用途,是否屬於負擔,仍應視個案情形判斷,依目前實務判決,大致歸納如下:
其實以上的判斷標準,仍給予法官在個案很大的自由心證空間,又以旨例而言,阿嘉與動保團體間是否為「附有負擔」之贈與呢?阿嘉既有指定應用於購買飼料,也足夠具體特定了,應認受贈方即有用該筆捐款購買飼料之義務,應有負擔存在,阿嘉得以動保團體未履行負擔而撤銷贈與、要求退款。但遇到不同的法官,仍可能會有不一樣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