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媽媽拒絕爸爸認領小孩,爸爸該怎麼辦?

2022-06-06

未婚生下孩子,如果爸爸沒有認領、一同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則小孩的生父欄就會是空白的,代表生父與孩子並無法律上的親子關係,無法享有探視、監護等權利。

而有的媽媽,為了不讓爸爸跟自己搶小孩,所以小孩出生後,自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之後也拒絕爸爸看小孩、斷絕聯繫,而爸爸該怎麼辦?

生父可向法院提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民法第1067條「認領之訴」的規定,僅適用於生父「拒絕」認領小孩時,生母或小孩向生父提起的訴訟類型,透過法院裁定「強制命生父認領」,始生父負有對小孩的扶養義務。

但是,旨例的情形不同,是生父要認領小孩,但生母不同意,生父想要盡扶養小孩的義務而不可得。

民法對此並無生父可提起何種訴訟類型的明文,不過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生父得以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為據,為「認領之意思表示」並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如獲勝訴判決,即可登記為小孩的生父,並享有監護權、探視等權利。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